(一)代表市政府對市屬國有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,對市屬國有企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管,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,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,不干預企業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,負責監督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。
(二)負責研究擬訂全市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;負責指導縣(區)、經開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。
(三)推動國有經濟佈局調整,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結構調整;負責指導市屬國有企業建立完善投資、融資機制,對市屬國有企業重大投資、融資進行監管。
(四)負責國資國企改革工作;指導和推進市屬國有企業組建、改革、改組工作;推進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,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。
(五)負責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或建議任免工作;負責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和管理;負責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,負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工作。
(六)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,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、決算草案,組織市屬國有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,監督國有資本預算執行。
(七)指導市屬企業對外合作事宜,協調中央、省和外地在雅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合作有關的事宜。
(八)承辦市委、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(更新時間:2019年11月)